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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16-05-30 14:07 点击: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639号)的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人中扣除。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赵先生出租房屋,2009年2月份、3月份分别收取租金2 000元。其中,赵先生缴纳各种税费200元,2009年2月20日又支付修缮费用1 000元。请问赵先生2009年2、3月份的租赁收入应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解答:首先,确定所得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其次,确定收入的次数。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上述所得应当分两次计算。再次,确定扣除费用的数额。具体为:一是扣除税法规定的800元费用;二是扣除缴纳的税费和修理支出,税费支出应当根据其所属的月份分别扣除,因此,200元的税费支出应当分两次扣除,修理支出一次扣除不能超过800元,剩余的可以于下个月扣除,因此,1 000元的修缮费用应当分两次扣除。综上,2009年2月份应税所得额为:2 000-800-100-800-300(元)。2009年3月份应税所得额为:2 000-800-100-200=900(元)。两个月应纳税额为:(300+900)×20%=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