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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的基本规定

时间: 2018-05-04 13:39 点击:

一、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八)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税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四)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五)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关于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根据辽地税个〔2000〕91号规定:取得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或不能提供产权凭证的,取得财产租赁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以领取财产租赁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五、关于个人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修缮费扣除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六、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