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应该怎么纳税?
时间: 2017-12-21 16:43 点击: 次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或每月)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月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月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举个栗子:
老张2017年2月份将自己的一套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每月租金2000元,可提供实际缴纳出租环节营业税等完税凭证(每月140元)。3月发生漏雨修缮费700元。老张在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应纳税额=(2000-140-700-800)*10%=36元
个人出租房产,准予扣除项目如下: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无转租收入不扣此项目);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税收优惠:
对个人按市场价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