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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算?

时间: 2018-01-10 11:32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上述一次作何理解?是一个月内出租五处房产的,应累计数作为一次?还是作为五个一次分别计算?税法虽未明确,但作为五个一次是显然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为基础,个人申报为补充的征管制度。房东出租多套房产的,承租人作为代扣代缴人是无从知晓的,因此代扣代缴人只能就单独的该次交易金额代扣代缴。不同于个人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的自行再申报合并计算,出租房产不存在该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营改增,增值税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16。

国税函〔2009〕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