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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如何缴税?

时间: 2016-06-12 17:19 点击:

问:公司一项目部在当地租了一民房当宿舍,月租2400元,租期一年,对方到税务局开发票给我公司,请问如何纳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如何缴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中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照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出租人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等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如综合税率),按所属地区的规定计算并纳税,如成都。没有规定的,出租个人涉及以下纳税事项,按以下规定计算:

1、营业税及附加费。

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但如果是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按月、季、年预收租金,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会不同。

应纳营业税额为:应税营业额×3%÷2

2、个人所得税。支付租金时代扣。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00-800)×10%×支付租金月数

3、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

应纳房产税额:(2400×12×4%)÷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