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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规定

时间: 2017-12-24 21:28 点击:

1.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和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文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的规定,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