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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

时间: 2017-12-24 21:28 点击:

一、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七)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六)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五)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每次收入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五)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