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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计税方法

时间: 2018-05-04 13:36 点击: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注意】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税;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同此)。

【注意】

01个人转让股票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02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0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香港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

内地投资联交所股票

股息红利所得

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的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10%税率代扣

(1)上市H股,H股公司20%税率代扣。

(2)上市的非H股,中国结算20%税率代扣

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