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停申报,对购房有影响吗?
近日,多地发文规范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按法定申报期报送个税报表。
法定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例如:某企业2018年11月向员工发放工资,实际发放工资的当月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在1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此时税款所属月份为2018年11月。
“当月扣当月缴”情况下如何调整?
北京、浙江、河北、厦门等地税务机关:
对于“2018年11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1月”)的,2018年12月征期不再进行扣缴申报和缴款,也无需进行零申报。对于2018年12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款。
注:以上地区税局已发文明确需要调整,其它地区是否调整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规范扣缴申报
是否会影响纳税人享受相应待遇?
厦门税务答复:
税务部门已和不动产登记、民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提前对接,此次规范扣缴申报,将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购买住房、领取民政补助、享受住房保障等事项
停止申报一个月,是否会导致应申报而未申报,会不会违反税收政策,会不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催报?
厦门税务答复:
目前,税务机关的金税三期系统对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的认定,是根据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提交应报送的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来判断的。
扣缴义务人如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采取规范调整措施,不会导致应申报而未申报,不会违反税收政策,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会就此进行催报
例如:
11月应申报10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如果未报送,则判断为未申报。
但如果已经在10月申报期提交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的,系统在本月(11月)会判断已申报,11月申报期可停止申报一个月。
同理,如果11月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表在11月已经报送过了,系统在12月会判断已申报,12月申报期可停止申报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