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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个人所得税答疑

时间: 2017-05-11 00:00 点击:

  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占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占133. 33万元,即增资93. 33万元,自然人C占66. 67万元,即增资46. 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1997] 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秋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木公移{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

  问:单位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的5元独生子女费,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会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支付给员工的独生子女费,不属于应征税的工资、薪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