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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兼职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的按劳务报酬征收个税?

时间: 2016-05-29 17:02 点击:

问:我公司聘请一位在其他单位有正式工作的财务人员兼职本公司的部分财务工作,请问,支付给他的薪酬,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扣税?

答: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主要的看其所得性质。

个人兼职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的按劳务报酬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就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作了如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但是仅仅根据此规定,我们实际上仍然很难将两者作实质性区别,因而我们还应当结合其他规定进行区分:

其一是从税法对两者概念的界定进行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其二是从劳动关系上进行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任职或受雇,个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任职。受雇即个人和被提供劳务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不存在和被提供劳务单位的任职、受雇的前提,不存在雇佣关系。

其三,从两者的不同特征上进行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其一,个人的工作是非独立的,是代表单位和组织的,因为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后果均由组织和单位承担;其二,其工作与所得都是相对稳定和连续的,而且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其三是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者组织之间存在着组织人事关系。与此相对应,劳务报酬也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其一,个人的工作是独立的,即个人在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时,其提供劳动的行为皆为个人行为,而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其表现特征则是费用、法律后果等都须由个人自己承担;其二,劳务报酬在时间与所得具有不稳定性、临时性,即个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所得,无论是在时间方面还是在所得数额方面都不是连续的,而是临时的、不固定的、不稳定的。其三,提供劳务并获取劳务报酬的所得的个人与被服务单位之间,就取得所得的劳务报酬本身而言,在从事或者组织关系上是不存在着任何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

其四,从其他条件上进行区别: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应符合四个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大体有四方面的条件:(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务合同;(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职工劳动手册》或《人员就业证》;(3)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4)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其五,注意税法的一些特别规定。比如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就明确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可以从这五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还不能进行判断,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