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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

时间: 2017-11-11 09:12 点击: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适用“除以12的税收优惠办法”,即用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在具体操作中,月收入的不同及年终奖发放方式的不同,都将导致个税计算方法的不同。

今天,将对不同情形下年终奖的各种计税方法进行总结归纳。

▼ 月工资收入不同,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不同

2014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当员工获得年终奖当月的收入超过3500元时,发放的年终奖直接适用年终奖优惠办法。当员工获得年终奖当月的收入低于3500元时,需要先扣除当月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再适用优惠办法。

月工资收入高于3500元的个税计算

案例 

小张2015年1月工资6000,年终奖36000,无其它收入。

小张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3500)*3%=75元

小张年终奖(36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因此,年终奖个税为:

36000*10%-105=3495元

小张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70元。

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税计算

当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时,在计算个税时,可以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员工当月工资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小张2015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36000,无其它收入。

小张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无个人所得税。

小张2015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

3500-2000=1500元。

那么小张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6000-1500=34500元。

34500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因此,小张年终奖的人税为:

(36000-1500)*10%-105=3345元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

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的年终奖适用个税优惠办法,而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则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税。

案例

小张2014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小张本企业年终奖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4000除以12,其商数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小张本企业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为:

24000*10%-105=2295元。

根据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适用一次的规定,小张在兼职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应合并在其当月工资中计税,即:

(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同时本企业代扣代缴了小张该月的工资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

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小张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945-180-45=720元。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可以适用个税优惠办法,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优惠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案例

小张2014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4年12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4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那么该部分剩余年薪的个税计算如下:

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5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因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20%-555=11445元

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除年终奖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其后一个月又补发了另一部分年终奖,那么该部分年终奖便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适用个税优惠办法,而是应合并到第二个月的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办法。例如,一些应届毕业生7月份进入公司工作,在其年终奖计税时,仍然可以适用个税优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