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时间: 2018-11-09 10:28 点击: 次
问题描述:
个体工商户投资者在其他单位任职,每月正常做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也正常申报。但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都按照每月5000扣除之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样操作合理吗,会不会涉及重复扣除的问题?
专家回复:
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两个不同的税目。不存在重复扣除费用的问题。
专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第一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第五项所得。二者不存在重复扣除费用的问题。
本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对其他所得项目的计算方法没有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