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收藏网站 | 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个体工商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范围和税率详解

时间: 2017-05-21 11:08 点击:

征税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

计税方法

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两种

(1)核定征收:由于个体工商户大多帐证不健全,很难达到税法规定的查账征收标准,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大多数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适用以下情形。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而未设账簿的;

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F、虽设置账簿,但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G、账簿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

①定额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和同地域业主的生产经营状况,集体评议后确定税收定额。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我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自2011年9月1日起,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率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 5
交通运输业 6
商业 5
修理、修配业 7
建筑安装业 6
房地产开发业 15
农、林、牧、渔业 5
娱乐业 16
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15
饮食服务业 10
医疗服务业 7
社会办学业 7
其他行业 8
 

(2)查账征收:对于能正确设置账簿,账目设置和核算都符合规定,能按规定保管有关账簿、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且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税法规定的查账征收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及列支标准:

(1)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6)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8)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9)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10)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1)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3)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4)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15)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6)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7)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18)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赞助支出;

(5)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8)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10)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除明确列举可扣除之外的商业保险费。

(11)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计算举例

计算举例:

【例】假定某运输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劳动收入100万元;

(2)发生劳动成本55万元;

(3)发生劳动税费3.3元;

(4)发生业务招待费用3万元;

(5)3月20日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6万元;

(6)共有雇员6人,人均月工资1200元;个体户老板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

(7)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2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6.8%;

(8)10月30日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5.2万元,次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3.5万元;

(9)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

(10)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边远地区捐款6万元;

【解析】

1、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额=3×60%=1.8(万元);按收入计算扣除限额=100×5‰=0.5(万元);按规定只能扣除0.5万元。

2、购买小货车的费用6万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本题中可按4年年限折旧(不考虑残值)计算扣除。

应扣除的折旧费用=6÷4÷12×7=0.875(万元)。

3、雇员工资可按实际数扣除,但雇主工资每月只能扣除3500元,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雇主工资费用扣除额=0.35×12=4.2(万元)。

4、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6.8%=0.68(万元)

5、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小货车损失应扣除额=5.2-3.5=1.7(万元)。

6、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税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7、对边远山区的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8、该个体工商户2014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55-3.3-0.5-0.875-(0.12×6×12)-4.2-0.68-1.7=25.105(万元);

(2)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25.105×30%=7.5315(元),实际捐赠金额6万元小于扣除7.5315万元,可按实际捐赠额6万元扣除;

(3)2014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05-6)×35%-1.475+0.6=5.81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