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季度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预缴税款该如何确定?
前几天,在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聊天,聊到了2018年四季度减除费用从3500元/月调整至5000元/月的话题。几天后这位财务人员将她理解的10月份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发给了我:
让我确认下是否正确?
我答曰,非也。
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2018年四季度预缴申报时,该如何计算确定呢?
根据财税〔2018〕98号《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四季度预缴税款时,需要通过三个步骤来确定。
步骤一:
确定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步骤二:
以10月1日为界,按前后两段经营月份占全年累计经营月份的权重及对应的新旧税率,分别计算“应纳10月1日之前税额”和“应纳10月1日之后税额”,再进行汇总得到“累计应纳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步骤三:
用“累计应纳税额”减去“累计已缴税额”得到“本期应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季度预缴申报的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应以“利润总额”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投资者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因此,财税〔2018〕98号所称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亦应为该口径。
还是举例来说明吧!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1-9月实现累计利润9万元,10-12月实现利润3万元,全年累计利润12万元,无以前年度亏损。2018年10月已累计预缴税款7,950元。
2018年四季度应缴税额过程如下:
一、确定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500*9-5,000*3=73,500
二、分别计算“应纳10月1日之前税额”和“应纳10月1日之后税额”,再进行汇总得到“累计应纳税额”
1、应纳10月1日之前税额=(73,500*30%-9,750)*9/12=9,225
2、应纳10月1日之后税额=(73,500*10%-1,500)*3/12=1,462.50
3、累计应纳税额=9,225+1,462.50=11,387.50
三、本期应缴税额=11,387.50-7,950=3,437.50
按原个税法规定,2018年四季度应预缴税款为5,700元[(120,000-42,000)*30%-9,750-7,950],新个税法要比按原个税法规定减少预缴税款2,262.50元。
如果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仍沿用现有申报表的话,中间的运算关系将不复存在,需要手工计算填入,因此,掌握以上方法显得尤为重要了,千万别因对政策不理解而造成少缴或多缴税款。
小贴士: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各位亲应该不难发现,与四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相比,计算公式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替代了“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呢?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在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金额,比如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然如果不存在需要调整的项目,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就不会存在汇缴应补退税额的问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