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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资缴纳个税是否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时间: 2017-05-08 00:00 点击:

【问题】

我公司的员工,外派到在境外,参与当地施工建设并由我公司境外项目部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