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收藏网站 | 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财产转让 >

转让父母赠与的房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18-10-22 12:37 点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9〕9号)第四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住房的,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因此,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请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实际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