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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18-10-22 12:34 点击: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以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而成立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当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转让其份额时,由于合伙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念:

A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基础不同,但普通合伙人退出企业时经济业务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应该比照有限责任公司,按“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B观念: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以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转让其份额时,不属于“股转转让所得”,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一种观念才是正确的呢?小编认为,两种观念都不准确。

普通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00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此,有法可依,总局的观念很明显,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也是属于合伙人自身的财产,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其他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分析:小编为什么把标题定为“普通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仍需要对其在合伙企业时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不同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后,便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义务。举例:甲普通合伙人与乙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00万,成立某合伙企业。一年后,由于甲普通合伙人并不看好合伙企业的未来发展,经协商同意,甲把其合伙份额以120万转让给了丙,丙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但经营一年后,合伙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其中甲在位期间,欠外债60万,由甲个人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予以偿还。

按照现行税法,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那么当甲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20-100)*20%=4万,但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甲承担连带责任时,甲偿付60万,算下来甲此次投资总支出120-100-4-60=-44万。甲本身损失了,承担的4万税费却也无法追回。

由此看来,这样征税是不是很不公平呢?在征收普通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也希望总局能够考虑到合伙企业本身的性质特殊性,制定出更有利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法规,促进合伙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