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收藏网站 | 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常见问题 >

股息红利所得2013年起差异化征收税款

时间: 2017-05-12 00:00 点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编辑推荐:

就外企注销别忘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探讨

两种方法可化解借款损失纳税风险

【经验】私企财会工作经验

 业务探讨:安装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岗位人员不得忽视的基本小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