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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局答疑汇总:合伙企业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如何缴纳个税?

时间: 2017-05-12 00:00 点击:

  网购秒杀支付额和商品原价差额是否缴纳个税

  问:我公司网站举办秒杀活动,顾客仅花9元钱购得原价为50元的商品,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就差额部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地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上述行为,相当于企业通过折扣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因此公司不需就差额部分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如何缴纳个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纳税。其中利息是指什么情况?母公司(合伙企业)向子公司借款,收取子公司利息,收取的利息属于以上利息的范畴吗?

  河南地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并收取利息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铂略税务培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