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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税负降低 5000万个体户面临选择

时间: 2017-05-12 00:00 点击: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计税办法借鉴了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的原则,降低了适用查账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否通过建账建制适用查账征收办法,5000万个体户面临新选择。

  新旧对比:与企业所得税接轨

  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老计税办法)。老计税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老计税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的问题日渐显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老计税办法的诉求日益强烈。

  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修改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轨,将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负担,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必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计税办法有两个方面的显著变化:

  一是做到了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这次修订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体现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是对原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取消了老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适用范围:查账征收个体户

  记者留意到,新计税办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适用新计税办法的前提条件是查账征收,并在财务实务操作中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的相关规定,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操作中,由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未建账或账证不全,税务部门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往往是按营业额(销售额)核定计征。记者在福建省地税局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福建省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征收方式有定期定额、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和查账征收三种。在这三种征收方式中,查账征收方式运用的比例最小。泉港区地税局的税管员老黄告诉记者,在他所在分局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中,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仅10%左右。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税计税方法是: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定期定应税所得率个体户个税的计算方法是:先通过公式计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营业收入额×附征率),再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在现实中,有不少个体工商户纠结于建账还是核定征收更划算?福建省地税局给出这样一个案例。林某从事个体餐饮业,聘用服务人员2名,2014年取得营业收入100万元,其中经营成本60万元,支付房租10万元,银行利息2万元,两名服务人员实际工资支出为8万元,全年共上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4万元,其他相关管理费用6000元。由于林某未建账,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及营业收入按4%的征收率,核定其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如果林某按上述经营情况如实建账,林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营业收入扣除所有费用后的余额为14万元,林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40000×35%-14750)=34250(元)。比按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数4万元少缴5750元。

  个体业户:享受更多扣除

  新计税办法有四个方面新规定,都非常贴近个体户的实际情况:一是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三是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四是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支持个体工商户的研发投入。

  实际中,个体工商户经常发生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混用的情况。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开展律师业务的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经常使用个人名下的车辆。新计税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对于与个人财产或支出混用而难以分清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如何扣除执行标准不一,一些地方不允许做任何扣除,一些地方则按核定的方式允许部分扣除。

  新计税办法还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比如个体工商户王某2015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为10万元,假如2015年支出补充养老保险费15万元,则有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10万元,假如2015年支出补充医疗保险费12万元,则有2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积极意义:引导建账建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税征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占比小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体户普遍财务核算能力不强,怕请会计增加经营成本,而且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对查账征收的主观意愿不强,他们认为每月固定的税额或者税负率在成本核算上比较简单方便,也指望着“双定”能定低一点。

  事实上,个体户建账建制是否会加重负担呢?福建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士给记者算了笔账:一家个体户如果聘请一名专职财务人员,一年工资在6万元左右,再加上每年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1万元,也就是说聘请一名专职财务人员一年的人工成本为7万元。“乍一看,如果这家个体户要建账建制,一年最起码就会增加7万元的人工成本。”上述人士接着说,实际上账不是这么算的,按照新办法,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再加上一旦账证健全,多出了很多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而从目前的征管情况来看,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主动规范的建立账簿,这不仅使得他们无法享受最新的个税新政,还会导致存在纳税风险。因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凡符合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以及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其他情形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设置复式账。因此,要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防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风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户都是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建制有利于其收入、成本的核算,提高其经营水平,而且所缴的税款更能真实地反映经营状况。另一方面,现在很多个体工商户都在做大做强,经营规模和实力不比有些公司小,但在市场竞争中,因为个体户这个身份,经常会处于不利的位置。实行建账建制,加强财务核算,可以促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福建省地税局的上述人士表示,各级地税机关要以新计税办法实施为契机,加大对个体户建章建制的引导力度,大力宣传新计税办法对查账征收个体户发展的促进作用,变被动建账为主动建账,由消极变积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账工作的阻力。同时,在引导个体户建账的过程中,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的差异和行业特点,采取自行建账、税务机关辅导建账、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三措并举的办法,更好的提高建账能力,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比例。

  相关新闻:个体户税务处理有选择空间

  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实施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扣除的项目大幅增加,税务处理上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个体工商户老李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租赁一套门面房200平方米做生意,月租金1.6万元,水、电、气、垃圾费等月支出4000元,每月合计费用为2万元。老李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新计税办法实施后,老李在税务处理上有哪些选择空间呢?

  第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新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于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方案A:老李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2万元的费用可全额扣除。

  方案B:老李不能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则其2万元的费用只能扣除40%,可扣除8000元。

  老李采用方案A可多扣除费用1.2万元。

  第二,开办费用可选择扣除方式。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假定老李1月开张营业,花掉开办费10万元。在2月1日获得5万元的营业额。老李面临两种选择。

  方案A:以取得第一笔销售额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可扣除10万元。

  方案B:自当年1月起的3年内摊销扣除,每年可摊销额则为10÷36×12=3.33(万元)。

  如果老李当年经营收入大、利润回报率高,建议一次性扣除,反之则选择分期扣除。

  第三,考虑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

  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在新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下,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价格。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前述购置费,就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了,这就意味着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就要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销。因此个体户在购入测试仪器时,应把握1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临界点问题。

  方案A:老李准备添置1台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经过与卖家的讨价还价最终以单台价值9.99万元成交。虽说老李所购仪器只比原单台价值便宜了100元,但涉税帐务处理就发生了较大变化,老李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仪器购置费9.99万元。

  方案B:如果老李与卖家按单台价值10万元的价格成交,则测试仪器购置费﹙开发费﹚总额为10万元。假设测试仪器寿命为4年。依据新计税办法规定,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逐年摊销。如果老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则有每年应提折旧额2.5万元。

  显然,老李选择当期直接扣除购置费9.99万元优于分4年逐年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2.5万元。(相关新闻作者:王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