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房屋质押取得担保费应不应该代扣个税?
时间: 2017-05-11 00:00 点击: 次
问:公司为扩大生产能力上一新流水线,资金有缺口,去银行贷款,提出需财产质押,我公司一股东以其房产作质押担保。现在除按贷款利率按期付银行利息外还给该股东质押费,请问这股东涉及个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您问题所述股东取得质押费即文件规定的担保费,请按上述文件规定在支付其质押费时,按“其它所得”(无扣除费用)依20%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