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管亟待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投资环境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境外来华投资的资金大量涌入,中国市场成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投资市场。但是,一些大企业利润汇出的规模却 远远小于利润规模,大量的未分配利润沉淀在境内,同时还出现了一些大企业采取各种变相手段逃匿税款的现象,税收监管亟待加强。
在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壮大,利润规模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的流失现象各地都客观存在。根据笔者调查,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根 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这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筹划、推迟收入实现时间,进而推迟纳税期限提供了 依据。由非居民企业投资控股或独资设立的被投资企业,为了达到推迟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可能会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无限期推 迟利润分配。以湖州市为例,2013年末338户外商投资企业有“未分配利润”共计61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无限期推迟利润分配的现象。
二是应扣未扣税款问题。部分非居民企业采取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或被投资企业列支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变相地侵蚀居民企业的税基,导致税款流失。还有一些企业,董事会已作出股息分配决议,尚未对外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股东指定的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用于直接再投资等,存在应扣未扣税款的问题。
笔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效益很好,2014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高达7.3亿,约为其注册资金的52.14倍。该公司一直未向股东进行分配,却无偿将大额资金提供给关联企业长期使用,2014年底向关联方拆借的资金余额达2.67亿元,且未收取任何回报。与此同时,企业每年进行巨额融资,形成了一边是高额利润,一边是经营性资金不足;一边是大额向外借款,一边是向银行筹资的奇怪现象。这种不通过利润分配由总公司将资金让渡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形,在实际管理中不在少数。
三是“受益所有人”身份确认问题。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预提所得税税率,是按照国内法与国际法“孰低原则”来执行的。国内法规定按照10%的税率征收,而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对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税率各个国家、地区不同,有的甚至是0%。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股息所得预提税税率存在差别,一些跨国企业便将目光投向相对更为优惠的税收协定政策,在“受益所有人”上做文章。
四是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监控问题。税务机关对QFII或上市公司股东在每个证券公司登记信息掌握不全,很难实时掌握上市公司股东信息以及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是否及时、准确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信息不对称和沟通难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及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增加了非居民税收管理监控难度。
对此,笔者建议在税法规定的“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基础上,对超过一定时间(比如三年)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在税收上可以视同已作分配,并按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比例扣缴企业所得税,以有效防止企业无限期的推迟利润分配甚至长期不作分配来规避股息预提税的行为。 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息分配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免上应当明确口径一致,从而公平税收待遇。另 外,建议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搜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扩大宣传层面,提高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的科 学性和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