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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可以跨年发放(年终奖计税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年底结账系列

时间: 2017-05-10 00:00 点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务操作

  1.2015年度的部分工资及年度奖金,在2015年度汇算前发放,可在2015年度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时间在2015年5月末,2014年12月份的工资2015年1月份发放,如当地税务机关在做2014年度汇算时做了“纳税调增”,记得2015年度汇算时“纳税调减”。

  3.注意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是“以发放时间为准”,如2015年度的年终奖,如在2016年发放,就占了2016年度的“只允许采用一次”。

  4.需要结合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来看,详见上期公众号,发发工资就可能变成“小型微利企业”哦!

  实务案例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奖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上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