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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

时间: 2017-05-09 00:00 点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甲企业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7500万,负债3800万,所有者权益3700万,其中股本为1000万,未分配利润2200万,盈余公积200万,资本公积300万,自然人张某与李某分别收购甲企业的60%与40%的股权,收购后用未分配利润2200与资本公积300转增资本。如下图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

  如:张某与李某的收购价格为3900万,即张某不低于2220万(3700万*60%)与李某不低于1480万(3700*40%),张某与李某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上例:如收购价格为1500万,1500-1000=500的部分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上例: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2500-(1500-1000)}*20%=400万,张某应交个人所得税400*60%=240万,李某应交个人所得税400*40%=160万元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

  接上例:现假定本次用于转增的盈余积累是1200万元;

  要结转的盈余积累2500万中,有500万是免税的,2000万是应税的,因只转1200万的盈余积累,所以要先从应税的2000万中转,交个税。即1200*20%=240万,张某与李某分别按比例确认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假定本次用于转增的盈余积累是2150万元;

  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400万,张某与李某分别按比例确认,另150属于500中的免税部分,不用交个税。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接上例:2015年9月30日甲企业所有者权益为5000万,张某将其60%的股权出售,价格为3200万。(暂不考虑印花税)

  张某应交个人所得税为(3200-1500*60)*20%=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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