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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厦门短期工作的个税问题

时间: 2017-05-08 00:00 点击:

问题描述: 如果日本籍人士任职厦门代表处的法人代表,但工作和居住地都在香港,薪金全部由香港公司在香港支付,只是偶尔到厦门指导检查工作,停留不超过183日,请问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了? 

如果他在厦门和别的中国城市停留日加起来超过183日,需要缴纳个税的话,是不是在厦门统一申报就可以?

 问题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如该代表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该日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即使停留不超过183日,也需要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