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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详解: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计算方法

时间: 2018-10-20 19:06 点击: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解读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1.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3.多项支出可抵税

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5.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下面就用一张图来详细说明一下吧

二、新个税税率表、计算方法和EXCEL函数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计算方法

(1)2019年1月日正式实施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表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税率表三:企业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税法过渡期的税率

新税法过渡期的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新税法过渡期的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注: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新个税法实施后,一图看清你能省多少钱!

3、个税计算EXCEL函数

最新个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Excel中批量计算个税,有以下多种方法:

(1)IF判断法

公式太长,实在是没耐心写

(2)Vlookup函数法(C13单元格)

=IFERROR((B13-5000)*VLOOKUP((B13-5000),C$3:E$9,2)-VLOOKUP((B13-5000),C$3:E$9,3),0)

(3)Lookup函数法(D13单元格)

=IFERROR((B13-5000)*LOOKUP(B13-5000,C$3:D$9)-LOOKUP(B13-5000,C$3:C$9,E$3:E$9),0)

(4)Max函数法(E13单元格)推荐

=5*MAX(0,B13*{0.6;2;4;5;6;7;9}%-{30;142;482;782;1182;1782;3482})

(5)Max数组公式法(F13单元格)

=MAX(0,(B13-5000)*D$3:D$9-E$3:E$9)

注:公式输入后按Ctrl+shift+enter三键输入,两边自动添加大括号后算成功

{=MAX(0,(B13-5000)*D$3:D$9-E$3:E$9)}

新个税可以省多少税?对比表来了,好象最开心的是霸道总....

示例:

A个人于2018年12月取得20000元工资收入,在不考虑其他所得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情况下,假设五险一金为4000元,再减去个税草案中的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4000元-5000元=11000元,再用11000元去找对应的级数,由于11000元在3000元和12000元之间,应选择第二级,即适用10%的税率和210元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方式:

11000元×10%-210元=890元

因此A个人在2018年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0元。

批量计算怎么办?别发愁,我们有excel快捷公式奉上,还是刚才的例子,用A个人收入20000元,再减去五险一金4000元,求得16000元,填写在表格D3处:

再在E3处直接复制以下公式:

=ROUND(MAX((D3-5000)*{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便求出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890元,一定记得,本公式中的取数处为“D3”,在实际测算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表格去选择取数处。

三、如果是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是按照新的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根据上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3500元/月)执行。

很多网友可能会有疑惑:明明是9月的工资,为什么要按10月才开始实施的计税方式来计税呢?对此,有专家解释道:税务主要看的是"实际取得",不应和"人事归属月"的概念混淆。

举例一:

比如某单位在9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同样,该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9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至10月初发放,同时10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这一情况,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50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二: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单位发放的正常工资12000元,节假日补贴3000元,共计15000元,10月份取得单位发放的正常工资12000元,加班补贴1000元,共计13000元。如果李某每月“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为2000元,那么李某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扣缴单位在什么时候办理上述税款的申报呢?

9-10月工资表示例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加班补贴、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能否按照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按新规定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计算,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计算税款。

(1)李某2018年9月份拿到的工资,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计算税款:

(12000+3000-2000-3500)×25%-1005=1370元

按规定,单位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号前申报纳税,因此,扣缴单位应该在2018年10月申报期(1号至15号,国庆假日顺延,顺延时间我局另行公告)内办理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工资的税款扣缴申报手续,申报表填报要素具体如下:

(2)李某2018年10月份拿到的工资,按照新规定计算税款:

(12000+1000-2000-5000)×10%-210=390元

扣缴单位在2018年11月申报期(1-15号)内办理李某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资的税款扣缴申报手续,申报表填报要素具体如下:

举例三:

看到税务部门的回应,很多网友则表示:这是否意味着到手工资要增加了。因为,如果按照9月份计算的话,个税起征点就是3500元,如果按照10月份的5000元计算的话,相当于有1500元不用交税,那到手工资肯定增加了。

那么,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其实不然。9月份工资10月份发,到手工资会不会增加,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当然,到手工资也有可能会变少。

(1)情形一:到手工资会增加

如果某公司的规定是,当月工资下个月发,即8月份工资9月份发,9月份工资10月份发,以此类推,那么,员工的到手工资确实会增加。举个例子,该公司员工小张的税前工资为10000元,社保公积金总计缴纳2000元。

按照正常流程,当月工资当月发的话,小张9月份的个税起征点应按照3500元计算,即小张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3500=4500元。按照现行的税率,小张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500×3%+(4500-1500)×10%-105=240元。此时,小张的到手工资为:10000-2000-240=7760元。

而如果按照公司规定,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个税起征点则变为5000元,小张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10000-2000-5000=3000元。按照新的税率,小张应缴纳的个税为:3000×3%=90元。此时,小张的到手工资为10000-2000-90=7910元,比9月份工资9月发多了150元。

(2)情形二:到手工资会减少

除了公司规定当月工资下个月发之外,还有可能是公司规定当月工资当月发放,但因为意外情况导致9月份工资延期到10月份发放,而10月份则正常发放当月工资。按照税务部门主要看"实际取得"的原则,10月份的实际所得则是9月份、10月份两个月的工资。

同样以小张为例,税前工资为10000元,社保公积金总计缴纳2000元。按照9月份工资9月份发,10月份工资10月份发的算法,小张9月份的到手工资为7760元,10月份的到手工资为7910元,合计为15670元。

而如果按照9月份、10月份工资一起发,那么此时,小张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为:(10000-2000)+(10000-2000)-5000=11000元。按照新的税率,小张应缴纳的个税为:3000×3%+(11000-3000)×10%-210=680元。此时,小张的到手工资为:(10000-2000)+(10000-2000)-680=15320元。到手工资减少了350元。

综上,并非9月份工资10月份发,到手工资就一定会增加,具体能得到多少,还要看工资的具体发放方式。

四、新个税常见问题解答

Q1: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Q2: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新税法过渡期的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新税法过渡期的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Q3: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知事宜

(1)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税款计算方法: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2)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发生哪些变化?

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3)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的案例说明

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的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Q4: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Q5:2018年10月申报9月份工资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吗?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9月正常发放的工资,相应税款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不适用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Q6: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Q7:实行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减多少税?

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新税率表,大部分纳税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减税,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减税幅度更为明显。不同收入群体的减税情况具体如下:

不同收入人群减税情况

Q8: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可以减多少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过渡期期间应纳税款的计算规则,确保个体经营者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举例说明: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税改前全年应纳税额为55250元(200000×35%-14750),税改后全年应纳税额为48812.5元。税改后计算方法为: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14750)×9/12=41437.5元;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20%-10500)×3/12=7375元;全年应纳税额=41437.5+7375=48812.5元。因此,20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改后比税改前纳税人减税6437.5元,降幅12%。

Q9: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Q10: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Q11:为什么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需按其所得性质进行分类,按月或按次缴纳税款,没有就其全年所得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征税模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类型。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Q12: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Q13: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Q14: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Q15:此次税改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Q16:此次税改为什么要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社会对税前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有一定呼声。此次税制改革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6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体系。

第二,适当考虑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个性化支出,能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实现精准减税。

第三,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美、法、加、澳、日等国家,在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均有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Q17:我们单位在10月1日(含)后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薪金,也执行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吗?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Q18:对10月1日(含)后单位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要不要分摊到所属月份?适用什么扣除标准?

答:不用分摊。适用取得当月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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