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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案例6:青岛金王股权收购案例

时间: 2017-05-12 00:00 点击:

  2014年10月,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收购资产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蔡燕芬、朱裕宝、上海悠皙贸易商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蔡燕芬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朱裕宝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上海悠皙贸易商行将持有的上海月沣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青岛金王应在本次交易获得董事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预付款1708万元,向朱裕宝支付预付款2292万元。在本次交易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10日内,向朱裕宝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且根据约定向朱裕宝支付的2292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的1708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青岛金王在向转让方的自然人股东支付预付款时,转让方不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原因是其股权并没有过户给青岛金王,因此,在支付预付款时不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在支付首付款时应该逐步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原因是股权已经过户,青岛金王开始享受股东的权益,但是这个时点上不应该以全部股权转让款作为收入来计算个税,只能以本次支付部分作为收入扣除对应比例的原值来计算应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税是分次进行的,而不是仅仅支付一部分股权款时就扣缴全部个税,否则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冲突。第二期到第四期转让款再支付的时候分别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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