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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个税及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

时间: 2017-05-12 00:00 点击:

  企业利用外购商品、礼品和土特产或利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来送人时,没有按照视同销售来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处于漏税的风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利用外购商品、礼品和土特产送人时,对进项增值税额进行了抵扣没有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基于此税法规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所以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在礼品送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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