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收藏网站 | 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常见问题 >

个税的收入结构与税制改革

时间: 2017-05-11 00:00 点击: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分析

  1.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时间结构。1980年到1994年间,个税规模小、增长缓慢。1994年后,个税收入步入高增长阶段,增长率总体呈阶段性下调势态。2001-2005年个税年均增长率高达 27%,2006-2010下调为18%,2011-2014年下调至10%。从个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来看,2000-2014年个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呈现波动小幅上升状态,从5%升至7%,后又降至6%。

  2.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结构。按应税来源分,个税共有十二个税目。2000年以来,个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2012 年,上述三个税目的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比重平均达到了91.25%。这一比重在 2000-2005年微幅上升,自2006年以来开始下滑。而财产转让所得课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比重却从2000年的0.14%大幅提高至2012年的8.32%。

  3.个人所得税收入区域结构。个税区域集中度比较高,2000-2012年,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深圳六个省(市)的个税收入占全国个税总收入的50%以上。另外,特大城市对周边城市的个税收入具有明显的吸附作用。例如,北京的个人所税收入占全国个税收入的比重是逐年上升的,而周边河北的这一比值却是逐年下降的。

  4.个人所得税收入行业结构。2012年第一、二、三产业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24%、33.04%和66.72%,第三产业成为个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制造业、金融业等七大行业的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接近七成。

  5.个人所得税收入阶层结构。根据作者测算,我国个税平均税负水平较低。2011年所有被调查户个税税负平均值仅为0.58%。同时高收入者税负远高于低收入者。2001-2011年,最低收入户的个税平均税负为0.04%,而最高收入户为1.61%。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1.通盘处理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缴费、财产课税之间的关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费和财产课税三者本质同属直接税,存在税收的此消彼长关系。讨论税制改革时,要考虑三者的相互协调。从我国国情出发,今后应适度提高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比重,适当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的个税税率水平;个税改革可降低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率,适当增加财产保有课税。

  2.我国个税计征方式应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综合课税有其必然性: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个人收入多样化;二是综合征收有利于税收公平。我国现在市场发育已向分类计征提出了挑战:一是劳动力市场带来了劳动报酬规模激增,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收入较大规模增加,使得全方位分类课税与收入的综合性发生了矛盾。二是市场成熟度提高后,企业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现行分类课税税制存在与之相脱节现象。同时由于涉及个人所得信息的统一登记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我们尚不能对所有收入课税。

  3.合理划分综合课税项目和分类课税项目。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个人劳动所得纳入到综合课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所得,仍可采用分类计征方式。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收入规模不断扩张,今后也应继续分类征收,但有必要把两者分为两类来征收。

  4.完善费用扣除项目。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采取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式,今后思路是增加专项扣除。比如划入综合课税的费用扣除额应考虑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房贷支出额这两个专项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