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如何交个税?
问
我公司是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于2002年2月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二人以一项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350万元进行投资,拥有公司70%的股权。著作权中甲某占60%比例,乙某占40%,著作权原始取得成本为50万元。丙某以货币出资150万元,拥有公司30%的股权。
公司于2012年增资500万元。其中丁货币出资150万元,甲乙用另一项软件著作权评估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350万元,著作权中甲某占60%比例,乙某占40%,此项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成本为50万元。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700万,货币出资300万元。甲作为股东之一,拥有该公司42%的股份。甲准备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请问,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和转让无形资产形成的股权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某科技公司公司 张经理
答:为了将研究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科研人员将拥有的部分专利、专有技术有形化,以货币价值的形式投资到企业,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合理、合法的出资方式,不但可以展示高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真正运用到企业,将知识转化成生产力,解决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较小问题,起到树立和展示企业形象与实力的作用。为企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并且无形资产摊销额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故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因此有必要对个人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以及转让投资形成的股权纳税问题进行分析。
首次出无形资产出资评估增资时暂不交税
北京某科技公司2002年成立时,甲乙丙丁以评估后的软件著作权出资 ,应分解为股权投资和转让无形资产两项行为,但因转让无形资产换取的只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并未取得货币资金收入,没有纳税必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非上市公司是否纳税当时没有具体规定。其后,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因此,公司成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评估增值应该暂不缴纳个税,待此项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再交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了该文件。但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时,也不需要补缴公司成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
增资时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应交个税
2012年,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用另一项软件著作权评估后作为无形资产增资时,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已经明文废止。根据财税[2015]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因此,应该在2015年4月1日后,将增资时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
甲乙以无形资产 增资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50-50)*20%=60(万元)
个人股权转让要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甲股权转让收入为2000万元,其首次出资应按评估前价值即按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成本作为股权原值,增资时应按评估价值作为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原值为50*60%+350*60%=240(万元)
甲股权转让时应缴纳个税(2000-240)*20%=35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甲股东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另外,甲某如果无法取得首次出资时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的股权原值原始凭证,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也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首次出资的无形资产原始价值进行重新核定,将核定额作为将对首资出资的股权原计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