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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的雇主偶遇冷酷的税法:企业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的免费旅游费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17-05-09 00:00 点击:

导读:企业全额为员工承担的旅游费应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2016年9月30日,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总裁尚小二在该公司成立30周年庆典大会隆重宣布,由于该公司员工尚二娃对该公司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特组织尚二娃夫妇免费参加价值¥9万元(注:人均¥4.5万元,尚二娃配偶非吉祥公司员工)的2016国庆美国之旅10日游,该费用全部由吉祥公司承担.问吉祥公司承担员工及家属的旅游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企业全额为员工承担的旅游费应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组织该公司贡献突出的员工尚二娃夫妇免费参加2016国庆美国之旅10日游,费用全部由吉祥公司承担,多么温情的雇主啊!

然而,当温情雇主偶遇冷酷税法时,按照现行税法吉祥公司需要按照将承担的9万元旅游支出并入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许,有朋友要问尚二娃只应并入4.5万元,另外4.5万属于其家属不能并尚二娃的工资薪金所得.之所以9万元全额并入尚二娃的工资薪金,其原因有二:其一,是尚二娃本人对吉祥公司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才能参加免费旅游;其二,尚二娃本人对吉祥公司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其家属才能参加免费旅游,吉祥公司也才给予尚二娃家属承担旅游费,该费用属于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规定的尚二娃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直接在计发尚二娃2016年9月工资时,将尚二娃夫妇旅游支出9万元全部并入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尚二娃承担.

2.尚二娃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吉祥公司承担.又有两种处理方法:

(1)并入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吉祥公司承担,并在有关费用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吉祥公司可将并尚二娃2016年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9万元作为工资薪金的税后收入,再按照规定还原成税前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