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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纳税?

时间: 2016-06-02 12:42 点击:

在经济业务往来中,一方因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往往会付出一定代价,即支付违约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开始涉及违约金收入,如何判断违约金到底要不要缴增值税?最重要的依据是违约金是否符合销售额的特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将销售额定义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列举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一系列价外收费。上述案例中的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与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

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纳税?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当然不是这样的。违约金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例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商品购销业务,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定金10万元,B企业在约定3个月时间内向A企业交付毛纱20吨,A企业转账支付B企业10万元定金。由于各种原因,A企业与B企业协商取消了购销合同,10万元则作为违约金由B企业同时没收。在上述案例中,双方虽然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但实际购销业务并未发生,收取的违约金并未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该项违约金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违约金,不应征增值税。除此之外,企业因管理需求按照既定的内部制度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例如,某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职工进行经济罚款等,这类收入就无需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违约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予以细化后,笔者认为对于确认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收讫逾期付款利息的当天确认价外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违反经济合同的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赔偿金,为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对确认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或赔偿金,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

1、若是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缴纳增值税;不得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没收租户押金应作收入处理,该笔收入须按“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时并入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取的发展商的合同违约金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您可以直接向发展商开具收据而不需提供发票。但要并入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