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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大全【连载3/5】

时间: 2017-05-08 00:00 点击:

九、“节点”年终奖

案例:

假如小王和小张的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年末两人的年终奖分别为18000元和18001元。

计算:

小王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

小张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1÷12≈1500.08,超出了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税后所得16305.9。

这样一比,二者缴纳税额相差1155.1元。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调整后,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如果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这六个“盲区”里的话,就会出现“多发奖金少得现金”的现象,鉴于此,本人建议,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这些奖金盲区。

十、“税后”年终奖

案例:

张三2015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5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

1)张三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45元

2)将张三不含税年终奖换算成含税年终奖

张三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3)公司代张三年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如果出现员工收到不含税的年终奖,财务在进行奖金列支时,应该将不含税的年终奖换算成含税的年终奖,然后再计算由公司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十一、“彩票”年终奖

案例:

说到年终奖,大家当然想到的是发现金啦,然而湖南长沙有一家企业,在给企业员工发放了现金年终奖后,在年会现场还给每位员工发了一张2元体育彩票,值得庆幸的是,员工贺丰诚这张彩票中了三等奖,奖金20万元,那么这个彩票奖励应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

彩票如何交税大家很清楚,肯定是按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那么公司代员工支付的这2元需不需要交个所得税呢?

当然需要呀,公司所支付的这2元,按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红包”年终奖

案例:

丰城公司每年在春节后的第一天上班时,都会给企业员工发放现场开门红包,2015年的正月初八,张宾也和往年一样领到了开门红包600元,那么这600元该如何交个人所得税呢?当月张宾工资为4500元。

计算:

1)张宾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部分已交个人所得税=(4500-3500)*3%-0=30元

2)将开门红包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600-0)/(1-3%)=618.56元

3)张宾当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618.56+4500-3500)*10%-105-30(工资部分已交)=26.86元(由公司代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o(国税函[2009]3号)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3号)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发放红包等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给员工发放的红包等,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